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3218号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3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45元,保全费38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63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45元,保全费3865元及执行费8712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697289元,在提转执行费8712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32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3年9月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