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20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丰园1区1幢C**11层11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927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自来,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自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4.2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 渝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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