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炜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046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一: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园XX区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园XX街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言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