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046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一: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园XX区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园XX街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言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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