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6532号
原告:陕西开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B29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927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陕西开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开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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