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2292号
原告:熊刚,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军。
被告: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原告熊刚、**与被告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刚、**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熊刚、**承担。
审判员  常紫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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