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748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立交凯旋城小区11号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9141558X。
法定代表人孙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燕秋,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西安市人,本科文化,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69号太奥广场12幢3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9273C。
法定代表人陈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韩一鸣(实习),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陕0602民初74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79083.92元。申请人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9083.92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