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562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告:中铁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军。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尚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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