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15696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代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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