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21民初2177号
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鄢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林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立新,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林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林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湘潭林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达线索和方式,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湖南万佳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飞兵
人民陪审员 张邵根
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