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居委会2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86********。
被告:巴中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兴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中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兴禾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