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4691号之一
原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18号1栋1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衡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泉寺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0元,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