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6民初2856号
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尔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尔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南京尔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南京欧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