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9)辽1102民初17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4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盘锦市大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房产及土地进行查封,在评估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为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晓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