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执行***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103执1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