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86640693F。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被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新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04688098。
法定代表人,裕乃德。
本院在执行***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6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中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