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2559号
原告:邓州市构*****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776507714M,住所地邓州市构*****村。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66254M,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5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构*****小学与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邓州市构*****小学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意见,现原告邓州市构*****小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构*****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邓州市构*****小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