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7829号
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大道南段绿洲商务B座160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