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3号
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大道南段绿洲商务B座160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5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