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钱玉明,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326863244T。
法定代表人:张建营。
第三人: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66254M。
法定代表人:黄荣钧。
原告***与被告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55元,减半收取计21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仝燕子
书记员黄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