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737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钧,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全惠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