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121民初7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50岁左右,住河南省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