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343号 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申请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76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