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某某、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5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武,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为37×××53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