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148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八方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左广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赵清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八方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韩寿松、乐陵市德源恒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八方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泰山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37×××53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