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74民初854号
原告(案外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被执行人):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托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进一步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7.58元,减半收取计10183.79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