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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74民初854号 原告(案外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被执行人):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托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进一步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7.58元,减半收取计10183.79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