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5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0215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