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谷高新区华信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经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青岛海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937号-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侯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