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谷高新区华信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经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青岛海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937号-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侯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