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5941号
原告:**,男,汉族,I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宪恩,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钱崮山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9770986W。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币即墨区华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297A。
法定代表人:马斗全,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智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青威路937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KFAK1X。
法定代表人:左书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智伟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3368.5元,保全费2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