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34号
申请人: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社区549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喜,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华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
申请人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