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530号
原告: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社区549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喜,经理。
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华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
原告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诉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合一恒塑料模壳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4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退还诉讼费5000元,剩余10,504元,减半收取5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