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2民初121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彝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荣誉08幢8-1-18。
法定代表人:皎泽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徐树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布朗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劳务费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春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