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修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08民初3019号 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东名阳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要修其,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贯***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要修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要修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不是被告的用人单位,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及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及其受原告公司管理、制度约束等事实。2、仲裁委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之后两次住院治疗证据不足,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到原告处工作,2019年4月10日凌晨4时在上班时被机器扎伤了手,被告是原告的工人,所受的伤是工伤,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2019年6月30日,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原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8280元。被告申请仲裁的理由如下:我于2019年2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内容是打标准件,月工资4500元。2019年4月12日早晨4时许,我在工作中被机器压到了右手无名指和小拇指,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关于我的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只好申请仲裁。2019年8月8日,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永劳人仲案(2019)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要修其与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送达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原告公司2019年2月10日至5月31日的考勤表、工资表以及员工名册,以此证明被告既没有在原告公司参加上下班考勤,也没有从原告处领取过工资报酬。被告方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的工号是不连续的,没有3号和4号,最后一个39号之后有没有了也不确定,该考勤表是经过删减的,不具有真实性;工资表不显示工资领取时间及月份,领取款的工人签名明显具有一致性,另外工资表上的人数和考勤表上的人数不一致,人名也有差距,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要修其为支持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录音及视频光盘一张以及文字整理记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参加考勤,考勤机显示考勤成功。 2、被告两次住院的病历,证明被告受伤时间等具体情况。 3、证人要修民、**的证言,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是在原告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治疗,原告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住院治疗费用已经由原告支付,当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的问题时,原告对此不置可否,拒绝回答。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所载人员人数和人员姓名不相一致,且考勤工号不连续,故对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于2019年4月12日在工作期间受伤,系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被告提供的劳动系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邯郸市力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要修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