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627民初1694号
原告:尚高飞,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约40岁,住广南县。
被告:云南常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新村二期27幢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供电局,住所地:文山市城南片区和谐路1号。
负责人:周丹,系该局局长。
尚高飞与**、云南常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2日立案。尚高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尚高飞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高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尚高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