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741号
原告:***,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新村二期27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20462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2元,减半收取5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