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3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592046204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新村二期27幢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87年8月20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门所镇南村大街020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代静,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系四川省大英县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云253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代静偿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3061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被告代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6109.00元、案件受理费6555.00元、案件执行费4492.00元,合计317156.00元。 本院在执行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代静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11月5日委托大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代静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代静发出限制消费令,9月30日将被执行人代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代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征得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标的30610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610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