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31民初54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系曲靖市陆良县人,现住红河州建水县。
被告:云南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2046204U。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春项目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代静,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系四川省大英县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自愿的,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