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7民初856号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