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7民初856号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井陉矿区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