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金阳天合建材市场交易中心7号。
经营者:苏小林,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军,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审第三人:贵州艾力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城西医药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郑九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勇,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艾力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8元,减半收取4079元,由上诉人贵阳金阳迎林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红
审 判 员  田由庆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谊
书 记 员  李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