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22民初97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854082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以及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贵A8××**江铃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FCMCHC9KT040243)、贵A8××**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EFYECG29FHN62214)、贵EY××**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ZSXCHLJ081019810)在521753.7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5419192022000067,被保险人***,赔偿限额5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及***名下登记的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事项具体明确,于法有据,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以及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贵A8××**江铃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FCMCHC9KT040243)、贵A8××**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EFYECG29FHN62214)、贵EY××**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ZSXCHLJ081019810)在521753.7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12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