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22民初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85408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黔2622民初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以及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贵A8××**江铃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FCMCHC9KT040243)、贵A8××**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EFYECG29FHN62214)、贵EY××**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ZSXCHLJ081019810)在521753.7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以经庭审查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承担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