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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21民初362号 原告:杨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杨**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