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2283号 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5号3幢2层C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江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院员工。 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内江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9元,由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