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2283号
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5号3幢2层C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江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院员工。
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内江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9元,由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