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2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5号3幢2层C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川营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川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川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昕 审 判 员  罗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