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1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甲有限公司,系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系破产管理人即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账户内存款4072元。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9625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