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1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甲有限公司,系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系破产管理人即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账户内存款4072元。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9625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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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