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10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镇新建管区粮台巷友谊大酒店西小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破产管理人即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关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民再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撤销本院(2022)内08民终449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9)内082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二、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82721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882721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其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索赔款和材料费10271598元及利息(利息以10271598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00元,由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42元,由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134858元;鉴定费364360元,由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00元,由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34858元,由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42元,由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7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4月7日通知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法院处理本案,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表示已经收到我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本院报告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称本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通过各级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资金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以下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申请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项目上的在建房屋。本院审查后,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作出(2024)内0822执10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项目上的在建房屋(查封明细详见执行裁定书)。 2.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7日依法冻结,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100322.77元,2025年5月17日扣划100322元后已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费为106747元)。 3.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5日、12月27日依法冻结,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74752.14元。2023年8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5破申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渝05破22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5破2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我院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我院对本案冻结的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24)内0822执106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案查控系统中冻结的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三、经启动最高院网络查控及向磴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有义务协助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现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查封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项目上的在建房屋系在建工程,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目前无法处置,并经穷尽法定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应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本案的执行结果,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内0822执10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并办理结案手续。如未及时办理结案手续,被执行人的不良社会征信记录尚未消除,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亦可能会被录入社会征信系统,有关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上述财产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