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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51民初11005号 原告:***,女,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原告***、被告富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死者***与被告在2019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系***母亲,***系***妻子,***系***女儿。***于2019年3月20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砌筑工作,当日16时50分左右,其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轿车下班途中,经上海市崇明区海平路3.9公里附近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富鼎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死者***确系于2019年3月20日刚刚来被告处工作,因时间仓促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砌筑工,受所在工地的考勤和管理,每天8时上班,16时30分下班,劳动报酬参照行业平均标准计算。当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被告为其结算了一天的劳动报酬,并协助其申请认定了工伤。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户籍证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交通事故证明书及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死者***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认定工伤。 被告富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母亲,原告***系***妻子,原告***系***女儿。2019年3月20日,***来被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其岗位为砌筑工,受所在工地的考勤和管理,劳动报酬参照行业平均标准计算。因时间仓促,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日16时50分左右,***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轿车下班途中,经上海市崇明区海平路3.9公里附近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5月24日,经被告富鼎公司申请,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伤致死属于工伤。 综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于2019年3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并在当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原告主张死者与被告之间在2019年3月20日当天存在劳动关系,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加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