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燕进学、陕西六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02民初71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六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南侧兴阎温泉小区2期8幢41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老庄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六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