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财保66号
申请人: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老庄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裴国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冰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028(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石继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权号:xxx,位于安阳市龙安区西南角的xxx)。申请人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权号:xxx,位于安阳市龙安区西南角的xxx)。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素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李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