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4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锦鸿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锦鸿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锦鸿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货款3585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2022)陕0114执102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