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04**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新庄巷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房屋搬迁费用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8月,被告中标景泰县交通局在红砂岘村老庄子修建农村公路项目。在施工作业中于原告房后墙一米处挖0.8米至1.2米、宽6.2米壕沟施工修路,将房屋墙基吊起,置房屋于危险之中,威胁房屋安全。用大型机械震动夯实路基,使房内墙四堵,开条裂缝,天花板被震得四分五裂,随时都有掉下来的危险,把原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威胁家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更严重的是,做饭时一有车辆经过,房上灰尘往锅里掉睡觉时一有车辆经过,熟睡的人就会被惊醒,使人无法睡眠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房子使人无法居住,也不适宜人居住。二、施工图纸是修建农村公路的维一国家标准,不按施工图纸所示路线和填挖高程修建农村公路,给原告造成房屋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危险,影响日常生活,房屋无法居住。这些危险一日不消除,一日就不能停止侵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金额提出是根据施工队***的自表:“法院让我给你赔30万我就给你30万,法院让我给你赔50万我就给你50万”。原告房屋共计面积254.86平方米,另外院内有10棵果、枣、杏树。院外还有25立方米的水池一个。***的估算搬迁费用也许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必须停止对原告的侵害,消除这三大危险,只有赔偿搬迁费用,房屋进行了搬迁,才能停止侵害,才能彻底消除这三大危险。为此,依法起诉,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因其房屋排除妨害纠纷,曾于2019年1月18日将景泰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甘04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甘民申1494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2025年1月16日,原告将景泰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停止并消除侵害,赔偿损失。本院于2025年2月8日作出(2025)甘0423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构成重复起诉,驳回***的起诉。***不服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甘04民终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两次起诉与本次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一致,诉讼请求都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只是本次起诉明确了赔偿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 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起诉景泰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院已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于2025年1月16日再次起诉(在首次起诉的基础上增加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现***又一次起诉(只列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前诉相同,且三次起诉中都列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当事人相同),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